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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一直以来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中国癌症基金会通过项目管理来规划、执行和监控项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癌症患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项目管理在中国癌症基金会中非常重要,因为癌症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方式来解决。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金会通过项目管理来规划和制定项目目标。癌症基金会有限的资源需要被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管理可以帮助基金会确定和优化项目目标,制定合理的计划,并安排资源来实现这些目标。通过项目管理,基金会可以确保每一个项目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帮助癌症患者。
其次,项目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尽管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中国癌症基金会的项目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取得一定的成果。项目管理通过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分工合作,以及有效地沟通,帮助基金会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更快更好地完成目标。这样不仅对癌症患者有利,也让基金会更有公信力和更大的影响力。
另外,项目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管理。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通过项目管理,基金会可以科学地设计风险管理的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项目管理可以提供监测和评估的工具和流程,及时察觉可能的问题和失败,防止损失。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并为未来的项目提供有价值的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在为癌症患者提供帮助和支持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项目管理可以帮助基金会规划目标,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管理。通过合理地利用项目管理,中国癌症基金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同意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
(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决定参与经营企业;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外汇买卖交易;
(四)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相关的公益活动;
(二)捐赠给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考取PMP认证的费用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培训费,PMP培训费用为PMP培训机构收取,通常为人民币¥2000-4000元之间。
二、报名费,PMP考试报名的费用为PMI收取,(2018年开始报名费用为人民币¥3900元)国家外专局代收。
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一直以来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中国癌症基金会通过项目管理来规划、执行和监控项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癌症患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项目管理在中国癌症基金会中非常重要,因为癌症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方式来解决。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金会通过项目管理来规划和制定项目目标。癌症基金会有限的资源需要被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管理可以帮助基金会确定和优化项目目标,制定合理的计划,并安排资源来实现这些目标。通过项目管理,基金会可以确保每一个项目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帮助癌症患者。
其次,项目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尽管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中国癌症基金会的项目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取得一定的成果。项目管理通过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分工合作,以及有效地沟通,帮助基金会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更快更好地完成目标。这样不仅对癌症患者有利,也让基金会更有公信力和更大的影响力。
另外,项目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管理。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通过项目管理,基金会可以科学地设计风险管理的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项目管理可以提供监测和评估的工具和流程,及时察觉可能的问题和失败,防止损失。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并为未来的项目提供有价值的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在为癌症患者提供帮助和支持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项目管理可以帮助基金会规划目标,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管理。通过合理地利用项目管理,中国癌症基金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同意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
(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决定参与经营企业;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外汇买卖交易;
(四)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相关的公益活动;
(二)捐赠给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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